|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300000262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4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44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5年9月期间,马**利用手机进入***平台,于2025年9月3日充值100元,2025年9月5日充值100元,用于购买**分在该平台以*鱼方式进行赌*,2025年9月3日马**从该平台“获*”1500元,用于个人消费。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交易账单、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赌博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壹仟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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