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2000000141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15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159号
违法行为人温**,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加**发生争执,温**先用手推搡加**,后加**用手推搡加**时,温**摔倒在地,温**起身后抓起身旁的圆凳扔向加**时,圆凳砸伤一旁的塞**额头处,砸到也**胳膊处,随后也**用手撕扯温**领用手扇其面部一下,加**用拳击打温**面部两下,加**将温**拉拽在地,温**起身后继续与也**发生撕扯,加**过去劝架,最后劝架无效后加**将温**控制在地,制止违法行为。案发后温**虽然得到赛**谅解,但未取得也**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