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1900000029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 12 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罚〔2024〕 12 号
当事人:塔城市疆皮皮凉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文化南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月1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文化南路检查,进入塔城市左岸阳光14-12号塔城市疆皮皮凉皮店,发现该店用以储存食品原料的冰柜里摆放有1袋杂粮窝头,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日,保质期是12个月;1袋瑞发德牌鸡腿,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15日,保质期是12个月,截止检查时,上述食品都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请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2024年1月19日,由局长批准立案,指定帕尔哈提、郑欣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从塔城市华宝市场渤海水产店以13元每袋的价格购进1袋杂粮窝头,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1日,2022年12月25日以每袋30元的价格购进1袋瑞发德牌鸡腿,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15日,货值43元。上述食品保质期都是12个月。截止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两款食品都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2023年1月以前销售炸串,上述食品都是当时销售炸串时购进的,2023年1月后,当事人店内停止销售炸串,上述食品就不再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
2.2024年1月2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被使用的情况;
3.提取了经营者刘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提取了该店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用于证明该店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12号),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能够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低(43元),该店自开业以来,没有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事情发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没有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对店里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十四项,经营超过保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按规定开展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经营者自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经营者自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做好进货查验、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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