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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发文机关: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发布日期: 2023-10-13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文旅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4号

来源:文旅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场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3〕C-000004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塔城市***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654201***F******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联系电话

1356528****

住所(住址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3年10月10日 16时50分至2023年10月10日 17时06分,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31130121***),王*(31130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塔城市**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印刷厂内没有承印登记本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未登记本,让负责人当场提供承印登记本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未登记本,现场负责人无法当场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1706

处罚地点

塔城市XXX

处罚内容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或者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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