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 发文机关: |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 处罚〔2023〕90 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 处罚〔2023〕90 号
当事人:塔城市吾饮良品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塔城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守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解放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烤肠类制售,检查时该店桌面上摆有烤肠机正在制售烤肠对外销售,当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3年5月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吴旭林、郑欣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当事在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烤肠类制售的情况下,从事烤肠类制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9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由吴旭林、郑欣对本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烤肠类制售,检查时该店桌面上摆有烤肠机正在制售烤肠对外销售,当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当罚〔2023〕4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变更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2023年5月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吴旭林、郑欣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当事在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烤肠类制售的情况下,从事烤肠类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和委托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烤肠制品的事实。
4.2023年4月20日对该店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对该店违法行为已经进行过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过。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因为几年的疫情原因,生产经营有困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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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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