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19 | |
| 发文机关: |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执处〔2020〕53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执处〔2020〕53号
当事人: 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耿景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8F68B6M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耿景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
2020年05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后堂操作间内货柜内的倪氏食品的汉堡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食品原料登记台帐,未见该汉堡胚在台帐本上进行登记记录。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0年5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蒋海云和安彩锦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0年4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店内采购的蔬菜,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食品原料登记台帐,未见当事人对购进的蔬菜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为塔市市监执责(2020)21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2020年5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的店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后堂操作间内货柜内的倪氏食品的汉堡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食品原料登记台帐,未见该汉堡胚在台帐本上进行登记记录,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05月0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0年4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塔城市稻香村汉堡蛋糕店下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没有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责改,给予警告;
3. 2020年5月19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认识;
5.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已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塔市市监执处告〔2020〕 5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取证,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五千元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七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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