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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文机关: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发布日期: 2021-09-27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罚决〔202105

塔城交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河文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0MA776N052M

地址: 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阔斯哈巴克村          

经查你公司位于喀拉哈巴克乡阔斯哈巴克村山上辉长岩矿3场区存在1.砂石原料堆放场地未按环评要求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围挡;2.砂石原料堆未覆盖、压实处理;3.原料堆放场地未设置有效降尘喷淋设施,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录音录像、污染源现场照片视频 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2021616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罚先(听)告2021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2.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评要求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 塔城市财政局   账号: 190001040003160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吉顺                           话:0901-6233041

 址:新疆塔城市团结路35号        邮政编码:8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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