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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塔市发改价〔2020〕5号文件的公告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6-14 12:19:5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以及《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22〕26号)要求。原《关于对<关于使用道路两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请示>的批复》(塔市发改价〔2020〕5号)文件予以废止。

文件废止后,塔城市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严格对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新的审批手续要求,一个停车场下发一个批复文件,对于施行市场化停车收费的停车场进行审核报备。

特此公告。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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