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城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深入推进法治塔城建设,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2025年对塔城市各执法单位报送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选取5例作为塔城市典型案例进行汇总。
本次收录的案例来源于塔城市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实践,但基于案件办理人员理解差异,社会实践发展以及编者水平有限等诸多因素,本案例汇总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各地各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叶尔那尔
联系电话:0901-6225104
附件:典型案例汇总
典型案例汇总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0日,塔城市二工镇上塔斯肯村委会举报某社区居民在克拉克达克河上塔斯肯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二工镇执法队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未经许可,在克拉克达克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2车(约3立方米),未造成河道堵塞或水质污染。9月25日经镇长批准立案,由2名执法人员负责全案调查,10月23日调查终结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十七条、《防洪法》第五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四款及“首违不罚”裁量精神,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情分析
法律适用冲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倾倒垃圾未列入“免于处罚”情形,而当事人符合“初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特征,如何合法适用“首违不罚”成为核心难题。
程序规范性问题:首次适用“首违不罚”需避免“口头教育”的随意性,需通过正式文书体现执法严肃性,对文书制作、权利告知等流程提出更高要求。
四、典型意义
跨领域适用“首违不罚”的合法性探索,在水利领域无专项免罚清单的情况下,本案通过“上位法原则+地方裁量精神+要件严格论证”的路径,实现“首违不罚”的合法适用,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当部门裁量基准无明确规定时,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结合行为危害性、改正态度等综合判断,确保“过罚相当”。
柔性执法规范化的基层实践,突破“口头教育”传统模式,通过书面决定书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如复议、诉讼途径),将“首违不罚”纳入程序化轨道,既体现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又避免执法随意性,实现“刚性制度+柔性执行”的统一。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根据日常巡查发现,塔城地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规划建设。经核查确认,塔城地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擅自在塔城市丝路大道北侧御水湾住宅小区院内建设二层建筑,属于违反规划建设。
二、处理结果
本案属于典型违反规划建设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303.65(伍万零叁佰零叁元陆角伍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展示了执法人员发现及时、制止有力、查处到位的工作成效;同时对塔城市违法者未批先建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使违法者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充分认识按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并对类似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宣传和教育作用。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4月03日,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卢某报警称:徐某将自己个人信息泄露。经查,徐某系某供热公司收费员,卢某系由该热力公司供暖的小区住户,徐某在多次向卢某催收暖气费无果后,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卢某仍以其在河南老家为由拒绝交费,徐某一气之下将卢某姓名、住址和带有卢某姓名的法院传票、判决书图片发布至小区微信群内。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处理,双方均已履行协议,案件处理完毕。
三、案情分析
在该案中,经民警向法院工作人员核实,法院传票、判决书未在网上公开,认定处于私密状态,属于隐私的范围。徐某将卢某的个人信息和带有卢某姓名的法院传票、判决书图片发布至群成员多达400余人的微信群内,造成了卢某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犯隐私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徐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按照程序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维护了法律的保护公民隐私的权威,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在辖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根据双方意愿组织治安调解,彻底化解矛盾,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6月24日20时28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塔额一级八公里处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的新GC***6(蓝底白字)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6月24日19时45分许从塔城千泉机场核载1人送往塔城市,经对当事人及乘客进行询问,陈某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且未取得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1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规范的市场秩序,而合法经营是维护秩序的基础。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避免未达到安全标准、未经合规审查的车辆混入市场,减少因车辆技术不达标、司机资质缺失等问题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为网约车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3日,塔城市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塔城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2024年7月13日开展调查取证,2024年7月25日进行调查询问,收集相关文书证据并在调查过程中进行视频全记录,查实了塔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地下水超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塔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张某某)在博孜达克镇某某地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张某某为自己更新机电井,凿井机为塔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凿井机于2024年7月5日下午到达凿井现场,2024年7月6日10点开始施工,2024年7月8日完成施工,此井凿井深度196米,井管为400mm口径水泥管,井已成。
二、处理结果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塔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六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私自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仅违法,而且还会使原本稀缺的水资源受到浪费、污染等影响,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地下水是珍贵的水资源之一,对于采水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应该注重节约用水,减少浪费,避免私自采取地下水的行为。
塔城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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